2019年4月20日上午,商会秘书处收到湖北老乡的维权请求,恳请商会出面处理呼和浩特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的木工工资延期不发的相关事宜,商会秘书处热情接待了老乡并安抚了老乡的情绪,副会长兼执行秘书长金玉虎在了解情况后迅速的和商会特约记者、律师沟通相关细节,并有序的开展了维权工作。
【基本案情】
湖北老乡在呼和浩特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施工期间,包工头李某某因各种理由拖欠工人的劳务费用未能按时发放,已到承诺时间却一拖再拖,期间只给过每人1500元的生活费,再无其他补给,工人们协商后,采取停工方式施加压力,但仍无果,无奈之下,恳求商会出面处理拖欠工人工资相关事宜。
【维权经过】
商会副会长兼执行秘书长金玉虎得知此事后,在商会办公室与工人代表交谈中了解到基本情况,他及时的联系到此项目的包工头李某某,进一步的了解整个案情的经过,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处理好拖欠工人工资问题。
23日,商会副会长兼执行秘书长金玉虎率秘书处赴现场进行了维权工作。商会一行人到达工地后,再次向工人们询问事情的进展情况,然后与包工头李某某、北京某某建筑劳务公司代表彭某、工人代表多次交涉后达成共识,李某某与彭某同意先派技术人员测量已完成的工程量再进行了工程款的结算。
【维权结果】

4月25日维权现场
25日上午,商会执行秘书长金玉虎再次来到施工现场,就技术人员测量出的结果,调解双方进行结算,结算的过程中双方再次提出质疑争执不下。在金玉虎执行秘书长耐心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商会为会员顺利追讨了387709.2元的血汗钱。
25日下午,十几位湖北农民工专程来到商会秘书处,将写着“大爱无私协过难关,维权服务乡情满怀”的一面锦旗递到副会长兼执行秘书长金玉虎手中,对商会维权工作赞不绝口,并代表所有老乡向商会表示感谢。
【内蒙古湖北商会温馨提示】
一、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尽量完善合同条款
目前在建设工程中普遍使用的合同是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联合制订的第二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该范本虽然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但该合同是一般性的规定,在使用中,承包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增加一些特别约定,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因为,特别条款是优于一般条款的。
二、在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与施工相关的书面凭证。
在很多情况下,这此证据是确定双方责任的重要证据,有的直接影响到工程款的数额。在施工过程收集这些证据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出现自己吃哑巴亏的情形。
三、及时行使法定留置权(有的认为是抵押权)
《合同法》第286条中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当遇到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三个步骤:
1、与欠款人进行协商。
2、找朋友,老乡,团队进行催款帮助。
3、法律途径。
从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而言,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讨欠款,仍然是工程欠款追讨的最佳方式。即便在诉讼的过程中,也可以通过由法官作为中间人,做欠款人的工作,同时被欠款人也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在这种情况下,欠款双方很容易达成和解,然后签署和解协议。在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即可。
建设工程当中涉及到的工程款数额往往是比较大的,因此,作为债权方,如果发现对方有拖欠工程款的行为,要及时追讨,否则,您将遭受不小的损失。在追讨工程款的过程中,可以寻求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