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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在商会有较大影响力; 年龄不得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商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为特殊情况由执行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商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集合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协助会长主持常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商会常设机构各部门、全区各地市代表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商会资产和商会资产的经营;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会费;捐赠;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对商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务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章程经二零一零年五月一十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章程解释权属内蒙古湖北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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